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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59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6:12:42关于第641259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859号
申请人:檬推网络科技(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梦哲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59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9565号“麦杰隆 MAJ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00810号“MARKETME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读部分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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