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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71096号“NE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5:17:27关于第61171096号“NE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504号
申请人:尼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1096号“N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53257410号“NEED4SOUND”商标、第22936470号“你的need”商标、第10990872号“NEED”商标、第31152418号“NEEDS”商标、第22936843号“NEED”商标、第21368736号“ineed”商标、第43720887号“INEED”商标、第4815684号“NEED”商标、第20251485号“INEED”商标、第48367714号“NEED”商标、第18359129号“NEEDGL”商标、第26069259号“NEED”商标、第9220110号“NED”商标、第16940966号“NED”商标、第13290306号“NED”商标、第27952501号“NED”商标、第4002540号“NED”商标、第17237457号“NEED 你的”商标、第27947687号“N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数器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保留0901群组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计数器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我局仅对申请商标在0901群组商品上进行复审审理。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四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二、十五至十九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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