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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341282号“中环禧悦酒店 CENTRAL'XIYUE HOTE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4:18:24关于第42341282号“中环禧悦酒店 CENTRAL'XIYUE
HOTE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547号
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千禧中环禧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权大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42341282号“中环禧悦酒店 CENTRAL'XIYUE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122824号“禧玥”商标、第20764768号“禧玥酒店 JOYA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定使用在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1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先获得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淑维
李宁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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