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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46876号“心灵社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6 04:44:29关于第62146876号“心灵社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35号
申请人:星耀社工(肇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睿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6876号“心灵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3991号“心灵养生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45075号“心灵音乐;S MU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78109号“心灵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96374号“心灵便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68357号“心灵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918794号“心灵驿站 HEART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经驳回复审程序驳回,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心灵”,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宠物清洁、植物养护、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保健、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护理医务、宠物饲养、园艺、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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