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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4619号“标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22:12关于第4484619号“标普”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2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保娥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标准普尔金融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4484619号“标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73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以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中文官网页面
2、中文百科及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等其他平台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
3、World Brand Lab世界品牌500强历年榜单
4、被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5、被申请人中国荣誉奖项相关报道
6、被申请人标普相关服务平台及用户手册
7、被申请人与中国伙伴合作协议
8、被申请人在中国举办的部分市场活动列表及部分研讨会通知
9、被申请人在中国发布的部分中文稿列表及部分文章全文
10、被申请人公众号截图及统计信息
11、被申请人在中国的合作推广活动
12、被申请人举办比赛的报道
13、关于复审商标的期刊报道
14、关于复审商标的媒体报道
15、新浪微博上关于被申请人的话题
16、关于认定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知名度的部分裁定、异议决定
17、申请人恶意提起撤销复审的证据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相关论文、文章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05年1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信息”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0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7日。
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维持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金融信息”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6标普智信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据10微信公众号信息、证据13知网上有关标普金融业务分析的期刊信息、证据14人民网等媒体关于标普在中国相关业务的报道等证据可以综合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提供了“标普”金融相关服务。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6类“金融信息”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淑维
李宁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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