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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61734号“十菌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9:21关于第63261734号“十菌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253号
申请人:新乡市古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1734号“十菌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96087号“十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293332号“拾汤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即食汤、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块菌、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汤罐头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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