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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79361号“遇外滩MEET THE B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6:38关于第58779361号“遇外滩MEET THE BU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25号
申请人: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79361号“遇外滩MEET THE B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第58289699号“遇外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异议申请,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餐厅图片、消费者评价、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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