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317398号“维健医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4:43关于第60317398号“维健医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08号
申请人:香港维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17398号“维健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0796号“维健大药房MAINTAI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87505号“维健大药房 MAINTAI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80848号“唯健 FITON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89116号“维健绿蔬 WEIJIAN GRE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044696号“维健大药房 MAINTAI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056362号“维健大药房 MAINTAI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或撤三申请,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维健医药”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中显著标识文字“维健大药房”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