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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52646号“YO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3:45关于第54952646号“YO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435号
申请人:尼奥西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52646号“YO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77283号“YO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签署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51804194号“YOMI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和注册日均在申请人第45393170号商标申请日后,按照审查一致原则,引证商标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且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异议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51809748号“YOMI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及公证资料、官网资料、有关媒体报道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仅在“理疗设备;医用卫生口罩;出牙咬环;奶瓶;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婴儿奶瓶的奶嘴;矫形用物品”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外科设备和器械;医用切割设备;兽医用器械和工具;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手术机器人;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温度计、理疗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共存应以不致误导公众为前提,故对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第45393170号商标仅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有效,不能据此主张申请商标在“医用外科设备和器械;医用切割设备;兽医用器械和工具;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手术机器人;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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