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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1929号“newtrav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3:22关于第63811929号“newtrav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85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医择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1929号“newtrav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同时,经过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newtravc”,该标志中含“VC”,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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