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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40150号“像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3:10关于第59340150号“像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829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40150号“像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文字呼叫、含义均与其指定服务项目并无关联,非指定服务所属行业的固定词汇,整体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像塑”,使用在其指定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仅仅是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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