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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0361号“六生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1:50关于第64600361号“六生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902号
申请人:中农普罗丰禾湖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天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0361号“六生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24973号图形商标、第29768153号“英鸿光大 HIDETAKA及图”商标、第29768292号“英鸿光大 HIDETA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英鸿光大 HIDETAKA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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