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3107477号“白朗黄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0:11关于第43107477号“白朗黄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62号
申请人:西藏白朗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07477号“白朗黄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针对相关驳回理由提交了材料,“白朗黄瓜”已成为当地广大群众脱贫致富、创业增收的一项重要的支柱农产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打造万亩大棚蔬菜产业园;主体证书;政府授权函;《白朗西红柿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重新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5日。
二、申请人提交的白朗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注册和管理“白朗黄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中表明:“承担‘白朗黄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的管理、监督等具体事项”,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不足以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第五条与第六条之间缺乏对应的逻辑关系。
四、申请人提交的《白朗黄瓜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不足以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及其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