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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58009号“亞聖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08:49关于第62058009号“亞聖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555号
申请人:孔锦记(山东)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58009号“亞聖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28655号“亚圣府”商标、第59147093号“亚圣孟府”商标、第1371526号“亚圣YASHENG及图”商标、第1510640号“亚圣及图”商标、第6138624号“亚圣”商标、第9827493号“亚圣”商标、第18454267号“亚圣·始迁祖府 五十二代 亚圣 始迁 1371及图”商标、第25857233号“亞聖斋YASHENGZ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标申请量巨大,具有囤积商标的嫌疑,对其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甜食;蛋糕;煎饼;面粉;挂面;酱油;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请求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甜食;蛋糕;煎饼;面粉;挂面;酱油;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但其未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是否予以初步审定进行全面审理。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专用期至2022年11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内,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亞聖府”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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