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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1993号“THAINEWI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4:31关于第63031993号“THAINEWI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83号
申请人:山东尚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市众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1993号“THAINEWI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泰国人”的英译为“THAI PEOPLE”。且申请商标“THAINEWIIP”的含义并非“泰国人新的国际投资头寸”。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中“泰国人”、“THAINEWIIP”的释义材料。
经复审认为:
一、“THAI”可译为“泰国人”。申请商标含有与泰国国名近似的文字“THAI”。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二、申请商标“THAINEWIIP”整体可译为“泰国人新的国际投资头寸”,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并具备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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