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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79023号“拧巴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9:59关于第62379023号“拧巴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929号
申请人:武汉市普拉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9023号“拧巴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商业资源,在行业内极具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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