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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78594号“巢里巢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9:33关于第56378594号“巢里巢外”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90号
申请人:河北凯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领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丘市臣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56378594号“巢里巢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创建“巢里巢外”商标,经过多年持续经营使用及大力宣传,使“巢里巢外”商标具有极高影响力。申请人为“巢里巢外”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同时“巢里巢外”商标构成知名商标。申请人独创的“巢里巢外”商标独创性极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并且指定使用商品高度近似。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相同的地域范围,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理应宣告无效。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抢注以及通过傍名牌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应予以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而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商标权利,同时易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商品图片;
2、申请人门头、户外广告照片;
3、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宣传图片、微信朋友圈截图;
4、申请人与多家商户合影图片;
5、申请人参加活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且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违反上述条款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使用商标并未构成相同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明胶”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12月6日止。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列出第34721218号“巢里巢外CHARMIN HOME”商标、第34632978号“巢里巢外CHARMIN HOME”商标、第33930510号“巢里巢外CHARMIN HOME”商标、第28123019号“巢里巢外CHARMIN HOME及图”商标、第28119213号“巢里巢外CHARMIN HOME及图”商标、第28110163号“巢里巢外CHARMIN HOME及图”商标。上述商标均由申请人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6、19类“钉子;非金属门;油漆”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均转让予北京奥瑞星建材有限公司,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图片、门头照片、户外广告照片、申请人与商户合影图片、活动图片为自制证据,且并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平台宣传图片、微信朋友圈截图为单方证据,证明力较弱。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明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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