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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90344号“双十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7:58关于第16290344号“双十一”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90344号“双十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68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造点新货销售截图、众筹服务协议、钉钉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寻找赞助”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群组上并未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已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并未投入实际的使用,且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及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设计初衷来看,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投入使用的可能性也非常小;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给申请人进行质证。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作为旗下双十一网络促销活动的商标标识进行使用,目前该网络促销活动已经连续举办了十三届,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双十一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紧密联系;在网络促销活动期间,被申请人会为相关用户提供会计服务,发布双十一省钱账单,统计分析用户在双十一活动间的财务支出情况,被申请人旗下产品钉钉的功能用途广泛,也可为企业、用户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通过其进行财务报销、记录财务现金流水账记录、会计核算等,上述系复审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及淘宝平台会在淘宝直播为直播平台的主播提供寻找赞助等服务,以使其能接洽更好的商业合作,打造优质直播间,被申请人淘宝平台内全球造物创意首发平台——造点新货(原名淘宝众筹)持续为用户提供寻找赞助服务,为多个项目筹得启动资金,上述系复审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使用;淘宝网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作为综合性零售商圈,不仅提供各种商品还会为消费者提供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系处于不正当目的,旨在抢占被申请人在先“双十一”系列品牌,从而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2、《港交所申报文件》;
3、百度百科“天猫双十一”结果页面、天猫双十一活动报名入口截图;
4、“双11”、“双十一”系列商标在天猫平台进行宣传的公证书;
5、相关行政裁决书;
6、有关报道资料;
7、钉钉双十一特别版应用介绍;
8、造点新货平台《众筹平台服务协议》;
9、造点新货平台相关信息;
10、申请人的部分商标资料统计;
11、申请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微博截图。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上述证据2、4、5、7、8、9、10外,还有以下主要证据:
12、造点新货平台有关页面;
13、关于双11淘宝嘉年华主会场及分会场招商的介绍资料;
14、Indiegogo众筹平台、淘宝众筹的有关众筹项目资料、活动攻略;
15、百度百科“会计”的资料;
16、钉钉春泥计划的有关报道;
17、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钉钉的官方微博资料;
18、钉钉在双11活动期间的版本、优惠等资料;
19、被申请人属于新兴产业概念创造者的报道资料;
20、“双11合伙人”、“双11狂欢夜”的微博及报道资料;
21、“双十一”系列商标在天猫平台的宣传视频。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寻找赞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扫描件或网页截图,且大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体现的是被申请人的其他标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且“双十一”是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商家及消费者共同参与的促销活动,用于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的真实、合法、 公开的商业使用情况。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及行政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其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拍卖;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其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8月27日。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官网和港交所申报文件,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3、4、19、20、21以及证据6中的部分报道资料为申请人及相关促销活动介绍及有关使用、宣传、报道资料,该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6中的部分报道资料、7、8、9、12、13、14、16、17、18为申请人造点新货平台有关协议及平台信息资料、钉钉平台的相关介绍及使用资料、相关众筹平台的项目介绍、嘉年华招商活动资料等,上述证据中起到识别服务来源作用的为造点新货、钉钉、淘宝等,且部分证据所指向的服务并非复审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证据15为百度百科“会计”的资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10、11为申请人商标资料及相关行政裁决书、微博及公众号页面,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无关。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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