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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1711号“卜蜂莲花 LOTU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5:30关于第6021711号“卜蜂莲花 LOTU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卜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碧莲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021711号“卜蜂莲花 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624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书籍出版”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明确对应关系,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卜蜂莲花”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结果、经营门店清单;
2.“卜蜂莲花”超市在大众点评的评价截图、店铺照片;
3.广告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文章。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5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或为电子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且均未显示复审服务。故,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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