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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2419号“中河安交建设集团 ZHONGHE ANJIAO CONSTRUCTION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9:31关于第63592419号“中河安交建设集团 ZHONGHE
ANJIAO CONSTRUCTION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57号
申请人:中河安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2419号“中河安交建设集团 ZHONGHE ANJIAO CONSTRUCTIO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03915号图形商标、第93646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中河安交建设集团 ZHONGHE ANJIAO CONSTRUCTION GROUP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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