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966866号“荣太华酒坊RONG TAI HE JIU F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9:20关于第52966866号“荣太华酒坊RONG TAI HE JIU
F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94号
申请人:贵州荣太和枸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荣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2966866号“荣太华酒坊RONG TAI HE JIU F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596760号“荣太和”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8741844号“荣太和烧坊”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0908205号“荣太和煮酒人”商标(引证商标三)、第41501301号“荣太和枸酱”商标(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申请人的“荣太和”商标经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侵犯。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与混淆,还将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其缺乏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需要,带有明显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荣太和王氏家”的介绍及文学记载;品牌所获荣誉;产品图片及订购协议;产品宣传册及海报;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发布会图片及餐费发票;“荣太和”官网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存在明显差异,且申请人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使用的“荣太和”商标不属于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争议商标并非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争议商标不符合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也不存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形,不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荣太华酒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荣太和”、“荣太和烧坊”、“荣太和煮酒人”、“荣太和枸酱”在显著识别中文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确认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曾受保护记录等。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荣太和”商标在我国较大的地域范围内,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三、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的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本案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以下仅对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作出评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592419号“中河安交建设集团 ZHONGHE ANJIAO CONSTRUCTION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