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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36480号“萤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8:49关于第53936480号“萤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87号
申请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36480号“萤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01446号“萤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无效。申请人“萤宝”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关于“萤宝”的介绍;申请人第9、28类“萤宝”商标;新品发布会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萤宝”,两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此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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