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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0236号“HENNES & MAURIT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8:38关于第63400236号“HENNES & MAURIT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80号
申请人:H&M埃内斯&毛里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0236号“HENNES & MAURI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长期与广泛使用,申请人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在家居、服饰领域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32076号“Hennes&Mauri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有商标不予注册,请求待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相关裁定文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申请人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HENNES&MAURITZ”,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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