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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68599号“PHANTOM B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4:24关于第64668599号“PHANTOM B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17号
申请人:胡慧慧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南区首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8599号“PHANTOM 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3108981号“幻熊PHANTOMG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直未真实在市场上使用销售,是闲置商标,且该商标正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小红书上的发布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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