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827860号“精税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4:15关于第64827860号“精税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95号
申请人:孝感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7860号“精税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整体为臆造性词汇,内涵丰富,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