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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4328号“南海云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0:47关于第64554328号“南海云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69号
申请人:海南海之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4328号“南海云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87446号“南海云科”商标、第31163156号“南海云都”商标、第1025590号“南海”商标、第3519327号“南海 NANHAI”商标、第10525799号“南海农商银行 NANHAI RURAL COMMERCIAL BANK”商标、第8161529号“南海国际”商标、第62119282号“南海木棉”商标、第63406411号“南海 SOUTH CHINA S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八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显著认读汉字均为“南海”,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地质勘探;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中,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三、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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