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9343260号“WeGa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7:01关于第59343260号“WeGa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6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43260号“We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96617号、第14211550号、第12564486号、第12565299号、第12564698号、第12564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对本案决定书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呼叫、文字、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照片(印制的)”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不予采纳。
申请人称本案涉及商业机密,要求不公开裁决文书,并指出具体理由。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并未具体指出本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在案证据、裁决文书何处涉及其商业秘密。申请商标的驳回结论不属于商业机密,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片(印制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543292号“双创久鑫HEJIUFANGLIUBAO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