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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917188号“江歌JIANG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5:50关于第21917188号“江歌JIANGG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07号
申请人:江秋莲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江歌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21917188号“江歌JIANG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商品与江歌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存在故意攀附“江歌事件”社会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的恶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江歌的姓名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经公证的身份证信息资料;2、相关网页检索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季靖于2016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2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一、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江歌的在先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江歌作为已去世自然人,不再享有肖像权及姓名权等民事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江歌”系“2016.11.3留日女生遇害案”中的受害者,该案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受害者姓名文字相同,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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