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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937107号“复古傣曲FU GU DAI QU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2:48关于第21937107号“复古傣曲FU GU DAI QU ”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02号
申请人:杨琪
委托代理人:河南松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鲁丽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21937107号“复古傣曲FU GU DAI QU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24344号“复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市场混乱,对消费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报纸上的广告资料;产品包装图片;检测报告;购销合同、线下产品销售图片;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施甸伟茂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20年9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6日止。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复古傣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复古”,且含义上无显著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本案不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述规定的基础。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四、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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