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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36861号“喜饭陈枝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1:39关于第46136861号“喜饭陈枝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07号
申请人:广州陈枝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何伟健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6136861号“喜饭陈枝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陳枝記”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30659号“陳枝記”商标、第39397153号“陳枝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申请人参展图片、合同及银行单据;2、广告合作协议;3、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法院判决书;4、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铁锅;洗餐具用刷;烹饪锅;笊篱;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铲勺(家用或厨房用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容器;炒勺;一次性盘子”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喜饭陈枝记”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陳枝記”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铁锅;烹饪锅;笊篱;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铲勺(家用或厨房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厨房容器;炒勺;一次性盘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餐具用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厨房容器;炒勺;一次性盘子”等商品均属于厨房用具类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且双方均处于广东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其并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和主张,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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