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50969号“MedBr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0:11关于第64050969号“MedBr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60号
申请人:上海明品医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0969号“MedB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Med”取义于“Medicine”(医学、药物),“Brain”取义于“大脑、智慧”,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已经在市场上大量投入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强识别性、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94181号“Medib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医生云论坛问答、医生云大会手册、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MedBrain”与引证商标“Medibrain”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程医学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远程医学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Med”为国际上公认的医疗行业缩写词,“Brain”可译为“脑”,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