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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28944号“摩谷粒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8:11关于第37628944号“摩谷粒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19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海岚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7628944号“摩谷粒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蘑古力”商标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在食品领域获得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150401号“蘑古力及图”商标、第36600549号“蘑古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蘑古力”设计由来及包装设计证据;
2、“蘑古力”所获荣誉证据;
3、“蘑古力”2005-2014年审计报告;
4、2008-2016年“蘑古力”相关销售发票;
5、2009-2017年部分“蘑古力”广告宣传合同;
6、国家图书馆关于“蘑古力”的检索报告;
7、“蘑古力”的相关报道、售卖信息等;
8、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官网大事记、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9、申请人维权证据;
10、2021年-2022年3月申请人“蘑古力”销售清单及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即食玉米片;燕麦片;谷类制品;谷粉;豆类粗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坚果粉;大豆粉;加工过的藜麦;碾碎的干小麦”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均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蛋糕;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系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摩谷粒坊”与引证商标一、二“蘑古力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尚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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