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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4000号“GEN CPU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7:26关于第64274000号“GEN CPU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52号
申请人:林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世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4000号“GEN CPU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小电器生产经营者,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22190号“BLUE CH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42525号“月鱼 YUE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69346号“A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海豚”图案设计而成,在所示事物形态、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真空吸尘器、搅拌机、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机、混凝土振动器、清洗设备、洗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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