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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45907号“长发有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7:17关于第65245907号“长发有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96号
申请人:田公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5907号“长发有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郑州市二七区长发有约回收长头发店的经营者,申请商标“长发有约”为申请人根据其名下店铺名称打造的系列品牌服务,申请商标简洁大方,贴合现代人的交流语言和简洁方便的需求认知,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长发有约”注册在第40类别服务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长发有约”指定使用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处理(变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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