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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9085号“GIARDIN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6:40关于第63519085号“GIARDI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67号
申请人:伦纳德乔瓦尼简单农业协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519085号“GIARD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36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品牌之一,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了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介绍、产品手册和微信产品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酱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酱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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