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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53318号“震有科技TRUENEWTE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6:22关于第46353318号“震有科技TRUENEWTECH”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16号
申请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壹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宝胜汇金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46353318号“震有科技TRUENEW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146304号“震有科技 有 Genew Techolog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材料;
2、百度搜索“震有科技”的部分结果页面;;
3、媒体相关报道;
4、争议商标的使用图片;
5、申请人旗下产品及服务的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6、被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列表;
7、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使用商标场景差异;
2、被申请人与第三方公司签署的使用协议;
3、申请人涉嫌虚假陈述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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