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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360994号“护神”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6:04关于第29360994号“护神”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桐乡市智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桐乡市财富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鹏
申请人因第29360994号“护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152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桐乡市智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2019年01月04日至2022年01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桐乡市智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8年2月27日由嘉兴市浙样红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医疗分析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口罩;奶瓶;避孕套;假肢;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另,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桐乡市智丰贸易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1月4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一张发票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故本案证据在无其他显示有复审商标的商品交易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等予以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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