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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32056号“美妈总裁 MOMBO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3:47关于第36132056号“美妈总裁 MOMBOS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94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伊睿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对第36132056号“美妈总裁 MOMBO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OSS”系列品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57001号“BOSS”商标、第1076982号“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BOSS”的摹仿,若共存于市场,必然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抢注、抄袭申请人“BOSS”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资料;
2、雨果博斯集团发展历史时间表及雨果博斯(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证明;
3、“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卖店列表及专卖店商场位置导引图;
4、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5、雨果博斯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打印件;
6、“BOSS”系列品牌及其产品在中文期刊、杂志及网络上的宣传报道资料;
7、申请人及其“BOSS”系列品牌广告宣传报道资料;
8、雨果博斯集团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资料;
9、贝恩公司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10、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11、各地工商局、海关、刑事司法机关有关侵犯“BOSS”系列商标权的行政、司法文书;
12、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及注册商标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1年5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得初步审定或领土延伸保护核准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字母部分“MOMBOSS”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部分“BOSS”字母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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