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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4141号“开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3:39关于第63024141号“开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49号
申请人:开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4141号“开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473号“云开Y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4770号“云开 YUN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36787号“云开 YUN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124247号“开云鉴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无效宣告,请求待上述商标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简介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撤销及无效宣告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分别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分别见第1827、181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三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在除数量显示器、望远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02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云开”的文字构成互为逆序,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文字“开云”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圈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指定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板、数量显示器、望远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计数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圈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数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圈复审商品外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指定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板、数量显示器、望远镜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计数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圈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四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圈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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