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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6493号“空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2:49关于第64136493号“空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154号
申请人:上海香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6493号“空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关联性,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空派”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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