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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93048号“AWS re:Inv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9:10关于第63993048号“AWS re:Inv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50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3048号“AWS re:In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10008号“INVENTIVE”商标、第19229202号“INVENTIONS 11”商标、第19229201号“1001 INVENTIONS”商标、第63898908号“IN E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录像带发行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育信息、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教育信息、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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