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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40404号“大名府傻实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9:00关于第63840404号“大名府傻实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81号
申请人:北京粳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0404号“大名府傻实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其企业经营理念独创而成,言简意赅的文字朗朗上口,既有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记忆商品,同时体现出申请人的企业信仰,令人印象深刻。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申请商标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大名府傻实在”构成,整体格调不高,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涮羊肉调料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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