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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56912号“粤识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8:24关于第63656912号“粤识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13号
申请人:广东一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爱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6912号“粤识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粤识货”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和代表性,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持续不断地使用在特定的商品项目上,经过大量的宣传和推广,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粤识货”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制肉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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