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3709454号“LUCKK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4:27关于第33709454号“LUCKK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29号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乐景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33709454号“LUCKK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27411786号“瑞幸咖啡 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27415970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不是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其注册行为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简介及荣誉;
2、店面目录;
3、广告宣传合同;
4、品牌合作案例;
5、排行榜信息;
6、在先裁定;
7、大众点评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出于使用为目的注册申请的。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目录、企业介绍、办公室、车间、仓库照片、认证证书、产品及包装图片、订购单、送货单、1688平台及抖音平台链接、展会照片、微信公众号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在先裁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连接物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LUCKKING”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部分“LUCKIN COFFEE”在字母构成或呼叫方面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耳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扬声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耳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扬声器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投影银幕、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电线连接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投影银幕、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电线连接物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音频视频接收器、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耳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扬声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投影银幕、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电线连接物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