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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487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1:53关于第593487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0709号重审第0000002009号
申请人:晋江市郎之梦鞋服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0709号《关于第593487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18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1227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第59348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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