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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40785号“凯尔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8:36关于第48440785号“凯尔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41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薇钰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48440785号“凯尔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第16328650号“龙江凯达”商标、第25541043号“凯达经济型板材”商标、第33614990号“凯达龙美 KAIDALONGMEI及图”商标、第37597459号“凯达全屋定制”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凯达”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档案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7月13日第179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拼花地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木地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拼花地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木地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凯尔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凯达”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从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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