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2786339号“麦香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4:56关于第22786339号“麦香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6339号“麦香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303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0月09日至2021年10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复审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在指定期间内持续合法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第1061694号、第5607991号、第30812782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方营业执照;
2、店铺照片、网络宣传截图;
3、《黄河晚报》摘录、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与证据1-3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且与申请人无关,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大众点评网上形成于2021年10月22日的“麦香村”餐厅经营照片;
2、北京西贝餐馆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麦香村”商标档案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发表了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东方木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燕麦、谷(谷类)、豆(未加工的)、活鱼、坚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水果、鲜枣、新鲜甜瓜、新鲜蔬菜商品上。2019年3月经核准转让予经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0月6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许可合同中未涉及无本案复审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3所涉及内容均系“麦香村”餐饮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燕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9689379号“和园 HY HE Y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