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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2851号“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9:40关于第64822851号“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46号
申请人:仪征市扬子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2851号“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备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79259号“上淮农垦 淮 SHANGHUAI AGRIBU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31839号“上淮金龙湾 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识别部分“淮”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游艇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货物贮存;旅游交通安排;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潜水服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一个汉字“淮”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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