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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135253号“华外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6:06关于第35135253号“华外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680号
申请人:广州同文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华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35135253号“华外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个人申请注册,不符合办学资质,核准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4079065号“往来鸿儒 博雅华外 高桌晚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心字眼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华外是“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的简称,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5-2021年华师外校推文链接;
2、合同单据发票;
3、文具和宣传册场地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实际商业运营所需而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类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的证据并非申请人所适用,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将“华外”商标在中国大陆投入广泛宣传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大致相同,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培训”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8年5月6日止。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其中“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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