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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3670号“皇海水族 HUANGHAIS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2:17关于第63963670号“皇海水族 HUANGHAIS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79号
申请人:盐城皇海水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3670号“皇海水族 HUANGHAIS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要求保留“工业用盐”产品,放弃其他产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5055号“皇海”商标、第1020049号“海皇 Neptune(Hai Huang)及图”商标、第5716703号“海皇”商标、第13307603号“海皇”商标、第52272924号“海皇 Neptune(Hai Hu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5629980号“海皇 HAI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称号和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称仅保留“工业用盐”产品,放弃其他产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工业用盐”以外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盐”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盐;盐类(化学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皇海水族 HUANGHAISZ”,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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